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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17号
2016-05-27 17:51  

菏泽学院: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上报我厅的《菏泽学院章程》,业经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山东省教育厅

2015年11月9日


菏泽学院章程

序 言

菏泽学院的前身是创建于1949年的冀鲁豫区第二师范学校,历史上曾更名为平原省立菏泽师范学校、山东省菏泽第一师范学校、菏泽师范专科学校。2002年,菏泽师范专科学校、菏泽教育学院、菏泽广播电视大学3所学校合并,同时并入菏泽师范学校、菏泽农业学校,筹建菏泽学院。2004年,教育部正式批准现名,为本科层次的普通高等学校。2011年,单县幼儿师范学校、郓城幼儿师范学校并入菏泽学院。

学校立足实际,面向未来,以修德、笃学、求是、创新”为校训,以“崇实尚义,励学图强”为校风,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应用型、地方性、开放式”的办学定位,努力建设特色鲜明的综合性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菏泽学院。

英文译名:Heze University,缩写:HZU

官方网址:http://www.hezeu.edu.cn。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大学路2269号。

学校实行多校区办学,依据法律、法规和办学需要,设立、调整校区。

第四条  学校是实施高等教育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学校是由山东省人民政府与菏泽市人民政府共建、以省为主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山东省教育厅主管。

第六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治校;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国家、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与科技支持。

第七条  学校坚持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根本,更新教育理念、教育内容和教育方法,深化教育教学机制及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第八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菏泽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学校依法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监督。

学校实行校系(院)两级管理。

第二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九条  学校的根本任务是人才培养,基本办学活动是教育教学。

第十条  学校发挥人才、科技、智力优势,开展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推进知识创新和文化传承,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一条  学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弘扬“崇文尚德,务实图强”的菏泽精神,建设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发挥大学文化的育人功能和社会引领作用。

第十二条  学校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拓宽办学渠道与发展空间。

第十三条  学校以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要教育形式,同时开展其他教育、培训活动。

学历教育以本科生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

第十四条  学校设有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和艺术学等学科门类。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各专业修业年限,推行学分制。

第十六条  学校依据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授予相应学位。

第三章  学校成员

第一节 学生

第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十八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学校的规定自主选择专业和课程,接受学校按照教育教学计划提供的教育培养,使用学校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按照规定,获取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三)按照规定获取奖学金、助学金及各类经济资助,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四)在学业成绩和思想品德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获得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五)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和开展活动;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情况及关涉个人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参与民主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学生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爱祖国,诚实守信,增强社会责任感;

(二)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

(三)尊师爱友,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五)积极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学校支持学生委员会、自律委员会和社团联合会等学生自治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开展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并完善学生权利保障机制和权益救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发展指导机制,为学生提供思想指导、学业指导、心理健康指导和就业创业指导。

第二十三条  学校健全学生资助体系,为在校期间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帮助。

第二十四条  学校制定奖惩制度,对表现突出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在学校进修、培训的其他受教育者,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二节  教职工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是指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在人才培养工作中居于主导地位。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学习、工作机会和条件,依据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正获得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评价,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荣誉称号;

(三)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充分发表学术见解;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情况,参与民主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就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具体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聘用(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教育事业,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二)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珍视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自觉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提高文化修养,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五)积极开展科学研究,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术规范;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聘用(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维护教师工作的积极性与创造性,鼓励支持教师进行教学改革和科技创新,传播先进文化。

第三十条  学校依法依规对教职工实行聘用(聘任)和岗位管理,并签订聘用(聘任)合同。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兼职教授岗位,并授予荣誉教授称号。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考核评价机制,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人员聘任、晋升、解聘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根据事业发展水平,学校逐步改善教职工工作、学习及生活条件,依法建立听证、申诉等权利保护机制,健全救济机制,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学校重视教职工的全面发展,建立健全多种形式的教职工进修、培训和交流制度。

学校关心青年教师成长进步,为青年教师健康发展创造条件。

第三十四条  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外籍教师、外聘人员等人员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及管理服务等工作期间,依据国家和学校的规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四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党委

第三十五条  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六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会是党委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可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党的委员会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菏泽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党委设立相应工作机构,明确相应职责。

第二节 校长

第四十一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工作机制。

第四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四十四条  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调整行政职能部门及教学辅助单位等机构,明确相应职能。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调整和撤销专项工作委员会、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

第三节  学术管理机构

第四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要学术规划

(二)审议学科与专业设置方案、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以及其他学术发展的重要举措;

(三)审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及办法,教学科研成果评价、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四)评定重大学术奖励的申报推荐和重要学术组织任职的申报推荐;评议教学科研成果水平、教师学术水平和教师个人学术荣誉(称号)等;

(五)组织开展学校政策研究,指导、促进学科交叉和学术交流,建设和倡导自由创新的学术文化,咨询各类重要学术事宜;

(六)指导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调查和裁决学术争议,调查和评定学术不端行为;

(七)审定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和教学科研机构学术委员会章程;

(八)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原则上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原则上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四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

第四十八条  学校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明确组成规则、职责权限、运行制度等。学术委员会按照章程开展工作,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十九条  学校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

学术委员会下设学科专业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根据需要,在教学科研机构设置学术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和教学科研机构学术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决定学校学位的授予及撤销,研究并处理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及其他有关问题。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9至25人组成,任期2至3年。成员主要包括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

学校制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明确组成规则、职责权限与运行制度等。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节 民主管理机构

第五十一条  学校坚持民主管理,建立健全民主管理与监督机制。

第五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学校民主办学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根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开展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对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及其他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术委员会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重要事项;

(五)审议学校上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三条  学校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民主管理和监督中的作用,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办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两级工会组织。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的领导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会章程履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职责,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加强教职工教育,组织动员教职工参与学校事业发展,领导、支持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作。

第五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在共青团菏泽学院委员会指导下,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并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审议和通过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和决定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四)审议和通过学生委员会的工作计划

(五)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成员;

(六)讨论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六条  学生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负责。

第五十七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和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五节  教学科研机构

第五十八条  系(含二级学院,下同)、分校区、教研部等是学校设置的教学科研机构,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管理,对学校负责。

第五十九条  系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事业发展规划,报学校审定后实施;

(二)组织和管理学科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学生思想品德教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依据学校规定,设置、调整内部管理机构和教学科研组织;

(四)依照学校规定,、使用办学经费和资产;

(五)负责师生的教育、管理与考核;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六十条  系党总支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并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支持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对师生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五)做好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

第六十一条  系主任(含二级学院院长,下同)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学科专业建设、学术交流与行政管理等工作,突出育人特色,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事业发展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

(三)主持对教师及其他人员的考核,定期向学校和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二条  系党总支书记主持党总支全面工作,系主任主持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行政管理工作。副书记、副主任按照职责分工,协助书记、主任开展工作。

第六十三条  系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具有最高决策权;党政联席会议由党总支书记、主任、党总支副书记、副主任等人员组成,根据议题内容由党总支书记或主任主持。

第六十四条  分校区、教研部等机构,参照系制度执行。

第五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六十五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十六条  学校积极拓宽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集办学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依法面向社会筹措办学经费和各类奖助资金。

第六十七条  学校实行年度财务报告制度,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制度、经费使用管理制度、财务信息公开制度、经济责任审计与监察制度等,科学安排支出,强化财务运行管理,依法公开财务信息,保证资金运行安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六十八条  学校实行两级经济管理体制。

第六十九条 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七十条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保护和使用。

第七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

第七十二条  学校实行资产优化配置、严格管理、规范使用、正确处置的相关制度,保证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七十三条  学校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改善校园环境,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六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四条  学校实行开放办学,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重视产学研结合,积极服务地方,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五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学习、工作过的人员。

第七十六条  学校设立负责校友工作的专门机构,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和学校之间的联系,为校友提供各类服务,鼓励校友以各种形式参与学校建设和发展。

第七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立校友总会。校友总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非营利社会组织,主要职责是通过联络校友、凝聚校友和服务校友,促进学校和校友共同发展。

校友总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鼓励校友依法建立校友组织。

第七十八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

理事会是学校办学的咨询、议事与监督机构,是学校扩大决策民主、加强社会合作、争取办学资源、接受社会监督的平台。理事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理事会由关心和支持学校发展的海内外各界人士组成,包括学校的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和共建单位代表,学校相关负责人、学术组织负责人和师生员工代表,资助学校办学的理事单位代表,校友代表、社会知名人士、专家或企业家代表等。

第七十九条  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

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为学校筹集社会资金,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其章程从事相关活动。

第七章 学校标识

第八十条  学校代表色为红色,色值为:C0、M100、Y100、K0。  

第八十一条  校徽为双圆套形,中心图案由牡丹花和书籍组合而成,下方是“1949”字样;外环上下方分别是中英文校名。

第八十二条  校旗为长方形,旗面正中是中英文校名

第八十三条  校花为牡丹。

第八十四条  校歌为《菏泽学院校歌》。

第八十五条  校庆日为每年的公历4月26日。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所属各部门各单位根据本章程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的制定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审定,报山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学校名称、管理体制、类别层次、办学宗旨与发展目标等发生变化时,由校长提议,可以对本章程进行修改。

第八十九条 章程修改程序和章程制定程序相同。

第九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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