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党对高等学校的领导,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提高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科学决策、民主管理、依法治校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高校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具体体现,是保证党对高校领导的有效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高校领导体制,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 高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在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工作。
第四条 “党委领导”和“校长负责”是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必须全面理解和正确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党委的领导职责
第五条 高校党委的领导职责主要是把好方向、抓好大事、出好思路、管好干部,对学校的重大事项做出决策,具体包括: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以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为重点,加强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发挥院(系)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纪律检查工作,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
(三)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稳定工作;加强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四)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工作。
(六)按照管宏观、管政策、管协调、管服务的要求,做好人才工作。
(七)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条 高校党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开展工作,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按照分工开展工作。
第三章 校长的职权
第七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思想品德教育和安全保卫工作;拟订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方案。
(三)拟订学校内部行政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行政组织机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及境外机构签署有关合作协议,接受各种捐赠。
(七)定期向上级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实行校务公开。
第八条 副校长协助校长做好分管的工作。
第四章 工作原则及要求
第九条 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集体领导,会议决定。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议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二)校长负责,民主监督。在党委领导下,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工作中,校长既要全面负责,又要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副校长的意见,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群众参与,科学决策。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组织和专家教授的作用,建立领导、专家教授、群众相结合的民主决策机制,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决策水平。
(四)依法治校,规范管理。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学校的规章制度,依法和照章办事。
第十条 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关键在于不断提高高校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
(一)高校领导干部要按照社会主义政治家和教育家的要求,不断提高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科学的人才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熟悉教育工作,遵循办学规律。
(二)高校领导干部要树立组织观念、大局观念和团结意识。坚持民主集中制,自觉维护党委集体领导和校长的行政领导权威,尊重和支持党委书记、校长的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尊重、相互支持。
(三)高校领导干部要树立群众观念和以人为本的理念,作风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经常深入教学、科研第一线,尊重教师,爱护学生。
(四)高校领导干部要思想解放,锐意进取,爱岗敬业,勤奋工作,想干事、会干事、干成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强化责任意识,把主要精力用在学校管理工作上。
(五)高校领导干部要增强纪律观念。凡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并以集体决定的口径对外表态,不得泄密。
(六)高校领导干部要加强道德修养,带头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坚持原则,严于律己,勤政廉洁,树立良好形象。
第十一条 高校的党委书记和校长,在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负有主要责任,要带头坚持原则,把握大局,团结同志,加强修养,共同把学校管好。在学校重大问题上,要经常交流思想,沟通情况,形成共识,保持一致,为其他领导成员做出表率。
第五章 重大事项的决策与实施
第十二条 必须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要指示和重要任务的意见。
(二)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方针,整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三)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德育、宣传、纪检、统战、群团、安全稳定、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的规划和重要的制度措施。
(四)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任免、考核、监督、奖惩、推荐;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规划和意见,老干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五)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优秀人才的培养、引进政策,重要人才的调动与安排,重要奖惩措施,年度进人计划。
(六)学校内部组织机构、重要学科专业的设置及调整;学校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调整,重大改革方案,涉及教职员工和学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学校经费、资产管理办法;年度财务预决算,预算外大额度资金的借贷、使用。
(八)学校重大基建项目、产业发展计划及政策,国内外重要合作交流事项。
(九)需要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 高校党委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要求选拔任用干部。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无特殊情况,必须有党委书记、校长和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常委)到会。决定行政干部的任免,应听取行政领导的意见。
第十四条 学校重大事项一般按以下程序决策和实施:
(一)充分酝酿,提出议题。需要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事先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充分论证,一般由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论证材料及两个以上的方案或建议。
(二)深入讨论,集体决策。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党委(常委)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方为通过。未按程序提出或临时动议的,党委(常委)会原则上不讨论。
(三)明确责任,组织实施。党委集体做出的决定,分别由党委或校长明确责任人,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实施中如需变更、调整原定方案,由责任人提出意见,行政工作经校长同意后,报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四)统一思想,加强保障。在重大决策的实施过程中,党委应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通过广泛宣传发动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委各项决策的实施。
(五)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党委对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六章 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党委(常委)会
(一)党委会在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学校最高决策机构。设常委的在党委会闭会期间,常委会行使党委会职权。
(二)不设常委会的党委会或党委常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设常委的党委全委会每学期一般召开一次,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非中共党员校长列席党委(常委)会的重要会议。
(三)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汇总有关意见后确定,重要议题要与校长沟通。
第十六条 书记办公会
(一)书记办公会是研究处理党委日常工作的会议,不决定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二)书记办公会议事范围:酝酿需要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对党委(常委)会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交流沟通日常工作情况等。
(三)书记办公会由党委书记或受党委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副书记和纪委书记参加;非中共党员校长列席书记办公会的重要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
(一)校长办公会是研究处理行政日常工作的会议,研究确定由校长负责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研究落实党委(常委)会决定事项的实施意见和措施;酝酿需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方案。
(二)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时,由校长委托的副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校长、副校长参加。根据会议研究讨论的内容,党委有关负责人和纪委书记参加,其他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会议议题由校长或受校长委托的副校长确定,重要议题要及时与党委书记沟通。
(三)校长办公会通过的决议,需要党委(常委)会研究的,提交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不需要党委(常委)会研究的,按行政内部分工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
党政联席会议是党政工作沟通的会议,高校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但不得以党政联席会代替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
第十九条 召开党委(常委)会、书记办公会、校长办公会、党政联席会,一般应提前两天至两周通知与会人员,同时送达会议议题、日程和有关材料,与会人员应按照要求做好准备。
第二十条 召开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应明确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按照党务、行政分别由党委书记、校长签发。做好保密、存档工作。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高校党委应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检查一次,检查情况报省委高校工委。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的基本要求是:
(一)党委组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报告个人执行本办法的情况。
(二)纪委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定期检查,并将结果报告党委。
(三)党委定期召开中层干部、党外人士、教职工代表等参加的座谈会,听取对学校领导班子及成员贯彻执行本办法情况的反映。
第二十三条 省委高校工委对高校实施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督查,列入对高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举办的高校。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委高校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七条 各高校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